案件经过
泗县经济开发区赵位村位庄村民位某因其子婚后无子女,遂委托他人找到王某梅(另案处理),表示想让王某梅帮忙收养一个孩子,王某梅答应后让其同学张某某帮忙。
董某勇夫妻已生育两个男孩,在得知其妻李某又怀了一个男孩,因家庭负担重,担心抚养不起,董某勇产生将男孩出生后送给他人抚养的想法,提出以“营养费”名义收取收养家庭3万元。
年5月23日,医院顺产一男婴,王某梅得知后向位某家索要“营养费”元,并于当晚医院找到董某勇夫妇,医院抚养。
数日后董某勇通过他人询问王某梅关于营养费的事,经王某梅多次催要,位某付给王某梅4万元。董某勇得款3万元,王某梅得款1万元。
案件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董某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董某勇违法所得3万元人民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退公安机关元,余款予以追缴)。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称:刑事判决以“董某勇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且具有悔罪情节”为由,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属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
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年12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核准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拐卖儿童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董某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刑事裁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认为:被告人董某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董某勇为非法获利出卖亲生子女,在拐卖儿童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
董某勇拐卖儿童,依法本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虽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鉴于其因生活困难而出卖亲生子女,收取钱财相对有限,归案后积极退脏,且未造成被送养人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其依法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法律常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