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泗县农商行存折在手,存款却在银行被取

北京皮肤科主治医院 https://m.yiyuan.99.com.cn/bjzkbdfyy/a/278887/

来源:新消费

本文为新消费原创作品,如需要转载请联系作者,未经新消费授权禁止转载作品。

内外勾结,以农合行的名义对外“高息揽储”,客户存款到农合行后,存折和客户身份证复印件被骗取走到银行挂失更改密码后将客户存款取走,谁该担责?客户存款能否安全取回?

据悉,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年5月8日,法定代表人为王坡,曾用名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

客户存单被注销

判决书显示,年3月15日,彭先生在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农合行)高尤支行存款50万元,约定:整存整取,期限一年,年利率3%。该行向彭先生告出具了存单。年底,农合行高尤支行擅自将彭先生存款注销,致使该款无法支取。该系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开办的分支机构,两者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两者返还本金50万元及利息元。

对此,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与农合行高尤支行称:1、本案涉及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基础事实难以查明,本案应中止审理;2、存单挂失原因不明,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该款已经退给存款人,不应当再承担给付存款的责任。

那么彭先生的存单为何被注销?注销程序是否合法?彭先生能否取回自己的存款?

高息揽储留祸根

判决书载明,彭先生经过钮某介绍,得知农合行高尤支行存在“高息揽储”的情况。年3月15日至农合行高尤支行办理个人定期存款业务,存款50万元,双方约定:期限一年,年利率3%。

意外的是,彭先生不仅没有得到高息,却掉进了陷阱。法院查明,

犯罪嫌疑人邱某等人与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原营业部主任高某等人内外勾结,以“高息揽储”为名,在中间人刘某玲的帮助下,多次诱骗他人到农合行高尤支行存款。年2月份,刘某玲回淮北遇到朋友钮某,告知其农合行高尤支行“高息揽储”,月息2分,让钮某联系亲戚朋友去存款。

钮某联系彭先生等人,刘某玲向彭先生承诺月息2分,但要求彭先生一年内不能提前支取该笔存款(后来得知,正是这个要求让彭先生遇到了麻烦)。彭先生存款后,刘某玲以计算利息的名义向其索要存单及存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给邱某。然后,邱某持彭先生身份证复印件到农合行高尤支行办理存单和密码挂失手续,将上述存款以非法手段转走。

法院认为,正是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人员高某等与邱某等人相互配合,以“高息揽储”为名共同骗取彭先生的信任,诱使其前来存款,且彭先生在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存入存款并取得存单后收到高息的事实,使彭先生认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存在“高息揽储”的情形。因此,彭先生与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有效存款合同成立后,依照相关金融法规规定,彭先生将50万元本金存入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双方约定了一年期限,并约定了利息。存款到期后,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应当依照约定向彭先生支付本金及约定利息,违反金融法规支付的高息不受法律保护。因彭先生应知在金融机构存款获得的应为合法利息,却缺乏理性判断,受“高息”诱惑,客观上扰乱了金融秩序。因此,彭先生收取的高息自其本金中扣除,其已经承担相应责任。现双方约定存款期限已经届满,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应当按照约定将存款本息返还给存款人彭先生。

法院判决:偿还客户贷款和利息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彭玉存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从存款之日至年3月15日,按本金50万元、年利率3%计算)。二、驳回彭玉对农合行高尤支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由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农商行不服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彭先生虽受案外人的高额利息所诱惑而到农合行高尤支行存款,但其并非将身份证或资金直接交由案外人,而是亲自到农合行高尤支行办理存款业务。并且始终妥善保管存单,已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及农合行高尤支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违规将彭先生存款从银行转出,彭先生对存款被他人转走并不知情。

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后,资金所有权即归属于银行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及农合行高尤支行,没有证据证明已将该存款支付给彭先生,因农合行高尤支行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彭玉存款及利息。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上诉称:彭先生在相信邱某、高某等人代表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的情况下,采用订立普通储蓄存款合同的方式额外收取高息。该高息违反国家金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双方订立的储蓄存款合同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而且彭某系为收取高息至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办理存款,由于高息揽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彭某明知违法而为之,存在过错,应当对于存款本金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法院判决显示,彭先生虽然经他人介绍,受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存在“高息揽储”的诱惑异地至该行存款,但在农合行高尤支行的营业场所正常办理了定期存款手续,银行也出具了加盖公章的有效存款单。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彭先生参与或明知邱某、高某等人非法将存款转走的犯罪事实。彭先生将款项存入农合行高尤支行,该支行出具有效存款单后,该行与彭先生即成立合法有效的存款合同关系。故,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认为涉案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为无效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对农商行的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泗县农商行对于邱某跟高某内外勾结“高息揽储”是否知情,日常监管为何没有不见效果,是疏忽还是没有监管,还是默认?此外,该行存在合同违约和关联合同违约多项,如何有效防止企业违约,合法经营,对此将会继续


转载请注明:http://www.180woai.com/afhhy/6053.html


冀ICP备2021022604号-10

当前时间: